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挖掘和推广法律服务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历时五个月,经过收集、脱敏、评审、报审等环节,最终分别评选出典型案例20篇(诉讼类10篇,非诉讼类10篇)。
诉讼类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蒲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与服案情务背景
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专注于高精度3D数字模型研发及行业解决方案输出。作为3D植物建模领域的开拓者,公司打造的某品牌已形成国际竞争力,数字作品远销欧美市场,年创汇逾数百万元。企业创新集成光度立体建模与摄影测量技术,攻克植物表皮纹理重建、光影反射模拟等关键技术瓶颈,其开发的植物模型在形态精度、材质质感等核心指标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D植物模型作品获某协会作品创作奖。经多年积累,企业已形成包含160多个系列、覆盖6000余植物品种的数字化模型资产库,构建起行业领先的植物数字资产矩阵。然而企业的创新成果遭受系统性网络侵权侵害。
被告蒲某通过运营“雅某店铺”淘宝店铺,以38元/单的超低价格,大肆兜售盗版数字资产。经查证,该店铺采用“网盘交付”的新型侵权模式:消费者完成支付后,通过百度网盘直接获取内含83套涉案植物模型的数字包。这种“即买即得”的传播方式极大降低了侵权门槛,导致盗版作品呈现病毒式扩散态势。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蚀了原告正版作品销售市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诉争焦点
原被告围绕3D植物模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数额确定等争议很大,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焦点1:案涉3D植物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焦点2:原告是否享有涉案3D植物模型的著作权;
焦点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
焦点4: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三、法院的裁判结果
2024年1月2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蒲某向原告四川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典型意义
法律服务过程总结
(一)专业团队,精准定性。
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律师团队多次实地走访公司,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分析梳理。经过充分论证,认为3D植物模型是一种有别于传统作品类型的新型美术作品。
(二)创新取证,破解难题。
网络侵权与一般现实侵权有很大区别,基于互联网的隐蔽性,传统的取证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本案的诉讼需求。代理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克服重重困难,充分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数字技术,完成网络侵权取证工作,并通过异地办案协作方式查询信息,为本案诉讼奠定了稳固证据基础。
(三)缜密诉讼,成功维权。
庭审中,代理律师制定了完善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就3D植物模型的作品定性、侵权事实、主观故意、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举证,并对侵权人代理律师关于不构成侵权、属于主观过失、没有造成损失等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最终获得法院的高额赔偿判决支持。
代理词要点摘要
(一)案涉3D植物模型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涉案3D植物模型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1.独创性层面
建模过程并非对植物的机械复制,而是通过独创性技术手段实现艺术性表达:(1)运用光度立体技术重构植物表皮图层纹理结构;(2)采用摄影测量算法突破叶片曲面0.01mm精度限制;(3)在茎秆形态、叶序排布等细节融入个性化设计,形成显著区别于自然植物的美学特征。
2.可复制性层面
模型以FBX、3DMAX、GROWFX、BLENDER、PDF等标准格式存储,可通过数字载体实现精确复制传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数字作品载体的认定标准。
3.艺术价值层面
作品在某协会评选中获“最佳创作奖”,评审意见明确指出其“通过数字建模重构植物美学形态,开创三维视觉艺术新范式”,印证其艺术价值。
(二)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著作权
权属证明体系包含三重维度:
1.创作溯源证据
(1)提供涉案模型的创作底稿、作品创作过程实录;(2)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等关键信息;(3)区块链存证文件固化贴图、材质等核心要素的创作轨迹。
2.公开权属标识
(1)官网作品展示页均标注“某”注册商标及版权声明;(2)模型贴图内嵌数字水印包含权利人域名信息;(3)Facebook、微博官方账号连续发布系列作品创作纪实。
3.司法确权先例
(2021)川知民终字第2138号判决已确认原告对同系列模型的著作权,形成有利司法参照。
(三)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事实认定
1.侵权模式剖析
被告通过“淘宝平台展示-网盘交付”的新型侵权路径实施规模化商业侵权:(1)商品标题含“某同源”等诱导性表述;(2)销售页面使用正版作品渲染图;(3)销售作品包含原告域名信息及商标标识。
2.实质性相似比对
采用整体、核心要素比对:(1)模型结构相似度100%;(2)特征点与正版模型完全重合;(3)材质贴图哈希值一致性达100%。
3.接触可能性证明
(1)被告店铺页面显示某官方源文件;(2)被告店铺客服聊天记录陈述“某83套”;(3)侵权文件命名规则与原告产品库完全对应。
(四)侵权赔偿数额的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应综合以下因素:
1.赔偿计算的法律基础
(1)实际损失维度:被告销售1单,被告损失市场销售额5万多元;(2)侵权获利角度:现有证据证实被告累计销售侵权作品19单;(3)许可费参考因素:案涉全系列作品原告向江苏某公司永久使用收取授权使用费200余万元。
2.具体裁量因素分析
(1)创作成本高昂
单套模型开发需专业团队历时2个月,投入成本20.6万元(含自主研发设备使用费);技术流程涵盖17道工序:野外数据采集→多光谱扫描→拓扑结构建模→程序化贴图生成→跨平台格式转换。
(2)作品商业价值显著
独创性获行业认可:某协会“年度创作奖”(全年评选仅2项);应用场景覆盖游戏开发、影视制作等八大领域,支持FBX/3DMAX等多种专业格式;市场占有率证明:国内几乎没有同类产品出口份额,年创外汇收入数百万元。
(3)侵权恶意明显
被告销售页面突出使用“某”商标,商品详情页完整盗用正版渲染图;采用“网盘交付+关键词规避”新型侵权模式,规避平台监管;被告明知自己销售盗版数字作品。
(4)维权成本必要开支
涉案作品登记证明、贴图区块链存证花费数万元;时间戳取证费用、律师费等属于必要开支。
本案典型意义概述
本案代理律师通过构建“独创性审查-权属认定-侵权判定-赔偿核算”的四阶维权框架,系统破解新型数字作品保护难题,为类案诉讼维权提供了参考路径及模式,为数字化作品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五、律师后语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确权难、固证难、维权难三大困境。本案通过多重法律技术手段破解难题,创新性地形成“三位一体”数字版权维权方案:前端以区块链+著作权登记构建确权体系,中端运用时间戳电子取证技术实现动态固证,后端通过作品独创性、创作投入精力、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维权开支等多维评估模型确定赔偿标准,成功获得法院高额赔偿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该案不仅有效遏制数字作品侵权行为,更通过司法判例明晰了数字创作成果的保护边界,对激发数字产业创新活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示范价值。
(责任编辑:四川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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